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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易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5时许,在白马乡南白马村,因走道纠纷村民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钟某某与同村的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发生打架,杨某某将郑某某推倒在地掉至坎下,致郑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害人的人身损伤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也对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且本案无涉法、涉诉上访等问题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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