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凤岐里9号楼5门楼栋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杨某某用手将刘某某推倒,致刘某某腰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外伤致椎骨骨折(腰3椎体压缩骨折),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吉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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