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公馆”小区门口因错车问题发生口角。随后,何某某先推搡了杨某某,杨某某便挥拳打向何某某,继而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造成何某某身体受伤。经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中,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医药费等共计630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被害人何某某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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