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900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西红门镇******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14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号楼*单元***室内,将女友吴某某打伤致轻伤二级,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杨某某因本案事实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实杨某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吴某某轻伤二级,案发后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证实被不起诉人已因本案事实受到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3.户籍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且已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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