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6********,回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宁夏大学,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号,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号。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取保审,2019年9月1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南街泰隆足道店内,酒后因琐事与店内经理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某殴打王某某脸部,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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