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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5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居住地陕西省紫阳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6时许,杨某某与邻居周某某在街道一餐馆内同桌就餐,二人饮酒后在聊天中因各自观点不同,杨某某心生怨气独自回到家中。当日19时许,周某某、龚某某、张某某三人坐在陈某某家门口街沿坎上与陈某某一块聊天时,杨某某也来到陈某某家,看见周某某就边质问边用手掌向周某某面部打了一耳光,周某某也站起来打了杨某某腹部一拳,杨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肩部,周某某侧身躲闪过程中右脚滑出街沿,身子跌落到街沿下人行道上,致使周某某右脚根部骨折。2019年9 月27日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1080号鉴定文书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外踝(腓骨远端)骨折;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害人周某某作出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杨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其表示谅解,根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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