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7月2日。自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自2020年9月1日至30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5日7时许,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家门前坝子因栽花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用铁铲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无目击证人,双方关于打架过程的陈述相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杨某某的辩解,被害人王某某入院六天后方检查出骨折伤情,期间有无其他因素的介入不能完全排除,故本案中被害人的轻伤伤情是否系由杨某某的行为导致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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