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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居住地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符某某散步至湛江市赤坎区南方一横路4号附近时,符某某发现与其有口角纠纷的杨某某,符某某便对着杨某某骂了几句。俩人曾有过矛盾,杨某某一气之下便冲到符某某面前,双手将符某某推倒在地上,导致符某某的手部、腰部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符某某8万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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