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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到堂姐杨某某的电话称被其前夫卢某某欺负,遂赶到本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大厦**房被害人卢某某家,在卢某某家门口杨某某将卢某某摔倒在地。后二人坐电梯来到一楼大堂,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手勒住被害人卢某某的脖子,将卢某某摔倒在地,致卢某某右锁骨外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先后共计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87344.8元,卢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收款收据,《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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