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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临海市沿江镇杜歧世纪华联超市附近与被害人鲍某某因交会车问题发生冲突,被害人鲍某某挑衅在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下车殴打被害人鲍某某,双方随即发生互殴,后造成被害人鲍某某右膝盖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鲍某某外伤致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临海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鲍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4.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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