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许,杨某某与王某某因**浴池废水流入王某某家院子发生口角,杨某某持铁锹将王某某打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左侧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证实:2019年12月3日,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赔偿王某某2万元,王某某对杨某某伤害自己的行为表示谅解。
2、户籍信息
证实:杨某某案发时71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滕某某证言
证实:**洗浴老板,2019年9月11日14时许,因为浴池废水流入王某某家,王某某与锅炉工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某持铁锹将王某某左侧肋骨打伤。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证实:2019年9月10日,因为前院的**洗浴的水流到家中院子,与锅炉工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用铁锹打伤其肋骨。
四、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9年9月10日,浴池废水流到王某某家院子,王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用铁锹打伤王某某左侧肋骨。之后王某某就报警了。
五、鉴定意见: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某的左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老年人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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