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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4********,土家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路*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30分,在广州市荔湾区****渡口的渡船上,被害人唐某某没按规程刹稳其驾驶的农用三轮货车,导致渡船开动时三轮货车溜后,撞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搭载其女儿的摩托车,出现危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唐某某,导致被害人唐某某眼部受伤。案发后,被害人唐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现场等民警到场,与被害人唐某某一起到医院治疗,并支付2000多元医药费。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行政拘留9日、罚款300元。2019年8 月8 日被释放。2019年9月27日,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由民警主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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