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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7时许,在宣化区西马道雅馨苑小区2号楼2单元,杨某某和张某某发生冲突后厮打,致使张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21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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