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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3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放,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镇**村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林某某将杨某某左手手臂咬伤,杨某某用手将林某某左右两手的中指掰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且被害人林某某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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