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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4********,苗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贵州省台江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住贵州省丹寨县**街,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彭某某等**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在台江县**镇**村村民张某某(其当天不在家)家门前给民工发工资,彭某某与杨某某因补发民工张某某的200元话费补贴发生争吵,彭某某用手推及抓杨某某胸口衣服,杨某某用双手抓彭某某的肩膀,将彭某某摔在水泥地上,彭某某因身体撞击水泥地受伤。杨某某见彭某某倒地受伤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公司人员一道将彭某某送台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贵州东南亚飞证据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2021年3月1日,杨某某与彭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送被害人就医、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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