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吴某某、石某某(未到案)在凯里市二龙路“味全烧烤”店吃宵夜过程中,与邻桌的被害人潘某某等发生争吵,其间,杨某某持刀将潘某某左手中指刺伤。随后在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过程中,石某某又驾车带杨某某伙、吴某某追赶潘某某等人,后三人在凯里市凯文小学附近追上潘某某并将潘某某打伤。经鉴定,潘某某左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胸部、左手中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1月16日,吴某某到凯里市公安局投案。事后,杨某某、吴某某已共同赔偿潘某某4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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