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9********,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务工,户籍地址云南省龙陵县**乡**村**组**号,现暂住现暂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出租屋。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小区三片区路口处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手将孙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证明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2.归案经过;3.鉴定意见;4.其它书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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