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黄山**村**号。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2日21时许,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将其女婿刘某某左眼处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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