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暂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沙河早市东口南侧,因被害人皮某某掀翻其核桃摊,遂一手持刀一手对皮某某进行推搡,后双方发生撕打,被害人皮某某在夺刀过程中致左手受伤。经鉴定,皮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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