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杨恒毅)(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9*********,傣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家属区*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单位派车事由在通话中发生争执,10时杨某某到芒市大街**号********公司****局*楼*****办公室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打斗,致李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擦挫伤、下唇贯穿伤。经鉴定李某某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鉴于杨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金,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