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监利市**镇人,住**镇**号**栋**单元**楼**室,系监利**局**大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的一天,本县**镇**街道人郑某某明知一辆东方雪铁龙轿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以2.7万元从李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后转售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某后将该车又卖给给何某某。经查,该车系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2009年1月3日立案侦查的徐某某被盗案的涉案车辆。2010年6月4日,监利市公安局将该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鉴定,该车价格为3.5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其行为已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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