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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啊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郁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杨某某交代有在明知道收取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邓某某(外号“阿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利用多个银行账户与陌生账户之间进行接收、转出金额,以此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犯罪,从中获取佣金的犯罪事实。经核算,杨某某经以上方式非法获利共22623元人民币。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14117910.4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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