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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0********,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左右来到灯塔市火车站附近的广顺旅店与被告人田某(已起诉)在广顺旅店居住,田某每天晚上出去盗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田某盗窃的财物情况下,田某将所盗窃财物,现金3600元人民币及手表放在杨某某背包内,杨某某帮助保管田某所盗窃财物,涉案总价值约9863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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