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讯不到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保证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在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使用吉BH****、吉ED****两辆面包车将大量来源不明的木材送往江源多个木材加工厂出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木材总重量168.8吨,经聘请白山市江源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盗窃林木价值人民币1012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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