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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云南省昆明市**站附近恋爱奶茶店,明知他人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先在相关平台APP予以实名认证。次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应约至昆明市**城对面公园,提供手机、银行卡等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并按所转移资金的千分之六比例收取好处费。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共计转账23万余元,由此获利700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明知他人要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手机、银行卡协助他人资金转移,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根据2020年12月21日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共计转账23万余元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

故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手机应予以发还。

     

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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