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因社会危险性较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至12月21日期间,祝某某(已起诉)趁首钢水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轧事业部一厂房内无人之机,使用背篓背的方式、陆续从该厂房内盗走废铁共计1.938吨,同年12月21日凌晨03时,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八冶才欣学校附近祝某某租住屋内,祝某某以1元每斤的价格将盗窃所得废铁全部卖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支付祝群3876元,杨某某将废铁转运至钟山区九洞桥塔山电视台对面苏平物资经营部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同月15日、20日,杨某某两次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三块田附近收购被盗废铁共计1.542吨,均转卖至苏平物资经营部。经鉴定,废铁3876斤(1.938吨)共价值3876元人民币。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祝群。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人民币3876元、称一把已移送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