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乡**墟**街**组**号,自由职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甲(在逃)、王某某(在逃)等人非法采矿团伙在长江岳阳段**附近水域非法采砂,仍事先与刘某甲联系收购盗采的江砂。先后于2017年2月22日、3月8日、3月12日、3月15日、5月4日收购盗采江砂39078吨,共计支付砂石款1172625元。杨某某将收购的江砂贩卖给向某某、刘某乙等人,共计非法获利70850元。
2020年3月4日,杨某某投案自首。杨某某主动退缴赃款7085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