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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苍溪县**镇**路,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日,李某某(男,原四川**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妻子借款10万元。2016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李某某未归还贷款为由,利用原四川**农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和保管该公司财务印章、帐户绑定的K宝等便利条件,将公司的12万元项目资金转到妻子蔡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然后又将该款转到自己的卡上归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全额退还了挪用的赃款,取得了原四川**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原四川**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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