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1********,汉族,专科毕业,系甘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群众,甘肃省武威市人,家住武威市**区**南路**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份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将其经营的甘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堂承包给赵某某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杨某某拖欠赵某某等17名务工人员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144070元。2020年9月1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某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其在2020年9月11日18时前足额支付被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但杨某某未支付。2020年10月27日,杨某某将拖欠的赵某某等17名务工人员的工资如数足额付清,并取得了务工人员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某系民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在提起公诉前已如数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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