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9********,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住丹寨县龙泉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张某某、吴某某带领民工修建由杨某某承接的镇远县涌溪乡芽溪村涌祥至田坝等5条通组公路,工程完工后,经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杨某某拖欠民工劳动报酬合计33.7835万元。2019年6月25日,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测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杨某某仍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2019年09月03日,杨某某在贵州省丹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对杨某某讯问,杨某某对拖欠劳动报酬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09月13日,经杨某某的委托人再次与各班主协商,并将拖欠劳动报酬(劳动部门核定金额33.7835万元)全额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悔罪情节,案发后,积极支付其所欠农民工工资33.7835万元。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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