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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民建党员,市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系实际经营人,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公司上班。

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拖欠吴某某、赵某某等2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2673元。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吴某某、赵某某等26人的工资,该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等理由推托,未能完全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截止2019年7月30日,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仍拖欠吴某某、张某某等11人共计62475元未支付。2019年8月13日,杨某某向遂宁市劳动监察支队银行账户转款62475元用于结清吴某某、张某某等11人的工资。

另: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拖欠陈某某、李某某等13人工资126227元。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陈某某、李某某等13人的工资,杨某某以公司经营问题、个人经济问题等原因表示其暂无法支付工资。2020年7月,杨某某向陈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12人支付84122元并达成结清拖欠工资的情况说明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现已与被拖欠工资员工达成结清工资的情况说明并完成支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另充分考虑遂宁市**食品有限公司确实在经营过程存在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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