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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住湖南省株洲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刘某某分包了位于儋州市**镇**岛**号岛的**公司**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请多名民工进场施工。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杨某某累计收到刘某某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6020元(以下币种同)。工程完工后,杨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谢某某等17名民工工资33000元。之后,杨某某逃匿。2020年1月16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杨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杨某某逾期未支付。

2020年9月2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宜春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宜春火车站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结清拖欠的民工工资33000元,取得谢某某等17名民工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全部欠薪工人的劳动报酬,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开民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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