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磐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作为连带保证人被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卢某甲、卢某乙欠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借款本金264624.48元、利息6245.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同年5月20日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杨某甲在同年6月至12月期间利用微信(微信号:wxid****,微信昵称:贝母****)与安徽亳州商人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进行药材交易,先由杨某甲从当地农户手中赊购亳州商人所需药材,对方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打至杨某甲的微信账号中清账,再由杨某甲将收到的钱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到农户手中。期间,转账金额达14万余元,杨某甲从中获利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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