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4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48********,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8日下午16时许,洋县**镇**村**组村民胡某某在自家坡地干活时,被在附近干活的杨某某发现。杨某某遂将胡某某撕扯到冯某某家坡地里,违背胡某某意愿,胡某某反抗无果被杨某某强行脱掉裤子,杨某某将胡某某按倒在地上对其实施了强奸。
2020年1月15日,该案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洋检侦监不捕补〔2020〕1号《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基本能证实在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有身体接触,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胡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两人各自证实的内容相互矛盾,仅有的一名目击证人仅证实被不起诉人趴在被害人身上,且无其他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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