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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助陈某甲(另案处理)创建闲聊“依依群”,供赌客在群中利用温州茶苑APP以龙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建群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就将群主转给陈某甲,未参与该群管理。经查,闲聊APP群内赌客200人左右,每天活跃人数是30人左右,群里的资金流水达到198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乙、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及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群基本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苍南县公安局的OPPO R17手机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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