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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无逮捕必要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5日至6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持股,先后在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神仙桥村毛某某家、茶源锑品冶炼厂等地开设赌场,纠集赌客以摇色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人员进行“望风”,每盘按5%的比例“抽水”(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数数十人。2013年6月28日,该赌场被东安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案发后,东安县公安局没收王某某非法所得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认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陶某某、毛某某等23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开设赌场的时间仅四天,且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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