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展**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土豆德州”系从事棋牌类等项目的赌博网站。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号码等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成为会员,组建俱乐部、联盟等;俱乐部发展并组织会员在“土豆德州”APP中进行德州扑克、牛牛等项目的赌博;会员、俱乐部、联盟、平台之间以“钻石”为筹码,通过“钻石”发放形式收取赌资款,通过“钻石”捐赠形式将筹码兑换成货币;平台通过系统设置从赢钱的会员处抽头,抽头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平台、联盟、俱乐部瓜分;牌面大的会员可以向平台购买“保险”,赌赢则由平台获得“保险费”,赌输则由平台按照事先约定赔率赔付,平台“保险费”获利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平台、联盟、俱乐部瓜分。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成为会员,利用该会员账号先后组建“带红带刚”、“天金刚”等俱乐部,组织其他会员加入俱乐部并参加“土豆德州”赌博网站内的赌博活动,与会员、联盟结算赌资款等。同年4月20日起,杨某某(已起诉)开始加入“带红带刚”俱乐部,具体负责发展会员加入俱乐部。同年4月26日起,洪某某退出二人共同经营的俱乐部,此后由杨某某独自经营“天金刚”俱乐部至案发。期间,洪某某等人经手赌资款至少37936元,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同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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