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2007年3月27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陈某某、漆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并约定分成,雇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抽头,姚某某望风、黄某某接送参赌人员,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地、**街道**村、**街道**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人员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87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缴赃款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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