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太和镇**村**组**号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开设一无名茶铺,共设有15张机麻麻将桌,供周边居民打麻将或玩扑克牌娱乐。2019年5月,杨某某在其中的五张麻将桌添加“红中”麻将牌,每桌添加4枚“红中”,该“红中”牌可靠着任何牌用。客人玩“红中”麻将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有四人固定玩“红中”麻将,收费为20元一场配四杯茶;如是不固定人的玩“红中”麻将,打2元的底自摸翻倍封顶,如有人自摸三家收12元提1元茶钱。2019年6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将该无名茶铺查处,现场挡获杨某某和打“红中”麻将人员22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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