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退回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2010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李某、杨某甲、周某和曾某某(均另案起诉)、杨某乙(刑拘在逃)等人在耒阳市新都康年大酒店纠集人员以 “铲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时间持续数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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