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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本市矿区****区**楼**门**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赌博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已起诉)租用本市开发区****酒店旁边***楼**层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已起诉)在赌场内对赌博人员放贷,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所得二人分成。周某某又雇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赌场内记账,每天报酬100元。自赌场开设至被查获,违法所得共计3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是受雇于周某某且为赌场提供一般服务,其并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且其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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