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1月21日。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同案人刘某某(已起诉)购买“机器人”赌博软件(具有实时接驳“河内五分彩”、“澳洲五分彩”等非法赌博网站的数据及进行后台管理等功能,可设置投注金额、赔率,给玩家上分、下分)的使用权,并在微信上利用该“机器人”软件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给曹某甲、曹某乙等人,接受投注参与网络赌博,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5310元。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能够说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赌资数额较少,本案刚达人罪标准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羁押超过六个月,已罚当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认罪认罚具结材料等予以证实,能够说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同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l台、华为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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