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陈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A2拉手团”,雇佣张某某、姜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客服,辜某某、颜某某(均已判刑)为团队财务,并发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拉手,通过微信加群的方式介绍全国各地赌客到“好声音”“泰源”“翡翠明珠”“万利汇”“皇家”等赌博群,以抢红包赌“牛牛”“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群方每日将“A2拉手团”所介绍赌客下注赌资总流水的15%左右返利给“A2拉手团”,“A2拉手团”从中抽取0.5%-1%获利,其余返利返给参赌赌客及其所属拉手。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介绍李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等人到赌博群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介绍他人至上述赌场并获利人民币2万元以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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