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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6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小区**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乌海市区的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U盾及电话卡一张,出售给他人获利2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有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打进杨某某的这张农行卡,该卡2020年6月26日进出交易流水达140余万。

  本院认为,根据案卷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明知,其行为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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