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5日20时许,杨某某伙同胥某某等人到李庄镇前陈埠村滋事,将马某某、魏某某及魏某某家属许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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