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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镇**村**组**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北海花园**号**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门靠近莒县**处,为炫耀自己的胆量、逞强耍横,从**饭店后门一烧烤炉处捡持一铁锤,随意朝在此停放的一辆正在执行出警任务的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岛派出所110出警车(车牌号为鲁*****警)扔砸,将该出警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导致警车驾驶员管某某左手部破皮出血,并致使民警隋某某的出警任务活动被迫终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门靠近莒县**处,为炫耀自己的胆量,从**饭店后门一烧烤炉处捡持一铁锤,随意朝在此停放的一辆正在执行出警任务的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岛派出所110出警车(车牌号为鲁*****警)扔砸,将该出警车的前风挡玻璃砸碎,导致警车驾驶员管某某左手部破皮出血,并致使当晚出警活动终止。经鉴定,涉案前风挡玻璃价值人民币712元。经法医部门查看,因管某某手部仅造成轻微的两处出血点,没有明显外伤,无法出具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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