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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区**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后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区**村附近,无故将王**租用的机动四轮货车扣留40余天,造成损失1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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