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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邻里纠纷到盘州市淤泥乡**村胡某某家,将胡某某家的洗衣机、木楼梯等日常用品烧毁,用斧头将猪圈门口的一口杉木棺材砍坏,经鉴定,被毁的杉木棺材价值4866元人民币。

另查明,杨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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