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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91年****日,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安徽省五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系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长河,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62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某甲在明知催收人员杨某乙、祁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度言”网络外呼电话向借款人以辱骂、威胁、爆通讯录、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催收后,为了获利,放任这种行为,致使社会秩序被严重破坏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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