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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将案件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下半年,邢某某(已判决)与覃某某、肖某某等人因争抢慈利县天鹅湖楼盘渣土工程发生矛盾。2011年11月28日,双方就此事在慈利县**茶楼进行谈判,邢某某安排其手下于某某(已判决)带十余人持刀在**茶楼楼下等待,伺机与覃某某一方斗狠。肖某某见状,遂通知覃某某的手下伍某某带人过来。16时许,伍某某驾驶其从慈利县**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湘******现代悦动小车带王某某、吴某某、柴某某、唐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于某某即带领十余人持砍刀、“管杀”等将伍某某所驾驶的小车围住,并动手打砸伍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及戳砍车上人员,杨某某参与了斗殴。经鉴定,湘******小车损毁价值人民币828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杨某某参与打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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